(爆報)所謂「微型電動二輪車」也就是舊稱的電動自行車,為保障車主與用路人的安全,並有效管理車籍資料,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自111年11月30日起施行修正或新增多項自行車執法項目,並規定所有「微型電動二輪車」今年11月29日前完成掛牌、投保強制險才可以騎乘。
為提醒用路人了解相關規定,馬公分局各派出所持續於轄區社區活動中心、租賃業者、機關學校等進行宣導並張貼宣導海報,希望民眾能夠了解相關規定,並請尚未完成掛牌手續的車主,應儘速至澎湖監理站完成掛牌,如未依法領用牌照上路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1條規定,面臨新臺幣1,200至3,600元的罰鍰,並將車輛移置保管。同時若車輛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牌照或未懸掛牌照停車者,最高可處以新臺幣3,600元罰款,並將車輛當場移置保管。
馬公分局提醒,「微型電動二輪車」除了應掛牌上路外,騎乘微電車時必須戴安全帽,否則將被罰新臺幣300元。此外酒後駕駛微電車於道路上,違者將處新臺幣1,200元到1,400罰鍰,並且移置保管車輛,特別值得注意的是,14歲以下的人不得駕駛微電車,違反此規定將被罰新臺幣600元到1200元,並當場禁止駕駛,車輛也將被移置保管,分局針對「微型電動二輪車」違規將加強取締作為,並持續於各項集會場合,宣導相關規範,確保用路人符合法規上路及維護交通安全。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