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報)頻繁在外行車,難免一不留神就有違規情形發生,特別是行車速度只要超過規定的最高時速40公里以上,即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危險駕駛舉發,除處新臺幣1萬2,000元至3萬6,000元罰鍰外,還要吊扣汽(機)車牌照6個月,如果不按時繳送還會被註銷車牌。不過,一旦慘遇這種狀況,自身權益仍要留意。
縣府稅務局表示,車輛遭執行吊扣,因吊扣期間已無牌照可供該車使用,故可停止計徵使用牌照稅。若使用牌照稅款已繳納者,可於吊扣期滿領回牌照時,申請退還執行吊扣期間之稅款;尚未繳納稅款者,則按實際使用牌照期間之日數計徵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經遭執行吊扣牌照,卻未依規定繳回牌照者,其遭吊扣期間之使用牌照稅不得申請退還;另車輛牌照於註銷、吊銷或吊扣期間,該車輛請勿行駛上路,經查獲除補徵本稅外並處以2倍以下罰鍰,請民眾多加留意,以免荷包失血。民眾如有疑問,可撥9279151-分機255、256洽詢。
示意圖(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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