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報)農業部於112年9月26日預告訂定「籠具漁業漁具標示措施」,同時預告自113年7月1日起,漁船進出港若攜帶未標示或標示不清之籠具,將依規定處3萬至15萬元罰鍰,倘對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據悉相關規定為漁船進出港所攜帶之籠具漁具應於幹繩兩端之浮標旗幟、浮球及每一籠具上,標示漁船統一(CT)編號,可以書寫、噴漆、鐫刻、綁繫標籤或其他不易脫(剝)落之方式標示,保持清晰可辨識狀態即可,
縣府農漁局指出,依據農業部「籠具漁業漁具標示措施草案總說明」,籠具漁業漁具之作業方式易與其他漁具產生衝突,且惡劣海象及操作失誤等因素,導致有較高機率意外流失,其流失後成為幽靈漁具並持續進行捕撈。為維護漁業人經營籠具漁業之漁具財產,避免漁具因遭竊或意外流失等原因損失,透過漁具標示能於拾獲漁具後,發還原漁業人,並減少意外流失之漁具在海中持續漂流,影響漁船航行安全及海洋生態環境。
為從源頭減少海中廢棄籠具,農業部參考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建議,透過訂定籠具漁業漁具標示規範,鼓勵漁民回報意外流失籠具,以執行預防、減緩、移除之三大管理策略。
農漁局表示,「籠具漁業漁具標示措施」於預告期間,歡迎漁友將相關建議逕提供予農業部,或透過農漁局、漁會等管道反應,俾利納入檢討修正,使政策符合實際,共同維護海洋生態及漁民生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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