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報)有關今年4月下旬,一群外來的遊客疑因行車糾紛、光天化日下就在大馬路邊對在地民眾施用暴力案件,經地檢署檢察官調查後,於8月1日偵查終結,將被告林○宸、江○宏、江○甫、郭○軒、王○峻等5人提起公訴;被告林○宇為不起訴處分。
澎檢新聞稿中表示,本案經檢察官訊問案發在場之所有被告、證人與告訴人、詳細勘驗現場監視錄影畫面,並親赴案發現場進行實地履勘、蒐集必要物證後,認被告林○宸、江○宏、江○甫、郭○軒、王○峻等5人確有將機車停放於告訴人汽車周邊,刻意阻擋告訴人駕車離去,再以安全帽毀損告訴人汽車擋風玻璃、駕駛座車窗,復強行將告訴人拉出車外拖行,並出手毆打告訴人等行為,更造成現場用路人難以通行之公眾交通安全風險。
基此,認被告林○宸、江○宏、江○甫、郭○軒、王○峻等5人分別涉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第2項第2款於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罪、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第354條之毀損等罪嫌。至被告林○宇係行駛在最後之機車,案發時僅單純停留現場,全程均未參與上開犯行,亦無助勢之行為,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認其與被告林○宸等5人有犯意之聯絡或行為之分擔,認其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
地檢署重申對於街頭暴力行為零容忍之立場,如有在公共場所糾眾施暴之情事,檢察官必將嚴正執法,從嚴妥速偵辦,以維法紀,保障良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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