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報)澎湖縣政府於日前(5)日公告修正「澎湖縣海上平台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包含修正應配置領有合格證書救生員之規定、採單一罰鍰與對違反海洋生態保育加重處罰、收取業者平台海域使用費等規定,期以提升遊客安全並兼顧海洋永續發展。
旅遊處指出,「澎湖縣海上平台管理自治條例」於97年11月21日訂定公布實施,然隨著時空背景不同及環保意識提升,自治條例共歷經四次修正(含本次修正)。
縣府為有效落實海上平台管理、提升遊客安全並兼顧海洋永續發展,本次修正海上平台配置領有合格證書救生員之規定,縣府與業者取得共識,參考「游泳池管理規範」規定,修正應配置救生員之人數,採以海上平台總面積方式辦理,以因應實際需要。
為使業者恪遵法規並達嚇阻之效,縣府將部分條文提高罰鍰金額修正為單一金額,並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3項規定,將部分條文修正為最高罰鍰新臺幣10萬元,並增訂限期改善,如逾期仍未改善得按次處罰,並對於嚴重汙染海洋生態之行為,修正得吊扣其海上平台執照一年。
此外,每年澎湖旅遊旺季期間伴隨海上平台產業而來的海洋資源汙染、蚵殼清理及水肥抽取垃圾量增加等因素,均造成澎湖周邊鄰近海域環境負擔也影響旅遊品質。為使澎湖海洋生態生生不息永續發展,基於海洋環境使用者付費之公平原則,本次增訂海域使用費,各平台業者須於每年6月30日前依據前年度海巡署出港統計人數,依級距表繳納海域使用費。
縣府表示,業者應保障遊客安全,同時也應重視永續海洋,才能提供遊客海上休閒遊憩的需求,亦能兼顧海洋資源的維護,期許平台業者共盡心力努力實現環境保護、經濟和永續發展的目標。修正條文連結:
https://law.penghu.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FL048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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