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報)每逢選舉年,「幽靈人口」現象,自是檢調等相關單位會重視的問題。縣府民政處就表示,按最高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例:「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設立戶籍即應有居住之事實,故戶籍遷徙登記係以事實認定為據。
無居住事實切勿虛偽申報戶籍遷入或住址變更登記,如經戶政事務所查察確係虛報遷徙,依戶籍法第76條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23條之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民政處說,復按刑法第146條規定: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前2項之未遂犯將罰之。」
為落實戶籍登記,避免有心人士虛報遷徙戶籍,縣府籲請鄉親戶籍遷徙登記請據實申辦,切勿不實戶籍遷徙而觸犯相關法令,以正確戶籍資料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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