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報)
為防免酒駕肇事造成無辜民眾傷亡的憾事一再發生,澎湖地檢署於民國昨(11)日上午10時,由檢察長召集主任檢察官、執行檢察官、書記官及觀護人開會;會中盤點因酒駕判決確定待執行的5宗案件,其中2件雖經法院判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但屬5年內3犯的類型,且均係累犯,審酌案情有准予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等情形。
經檢察長核定,以貫徹臺灣高等檢察署102年6月26日檢執甲字第10200075190號函示意見及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准易科罰金,將傳喚受刑人到案發監執行,以正法紀。
另外,自即日起,經法院判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確定之酒駕案件,於執行時亦將從嚴審查是否准予易科罰金,如認違法情節重大(例如酒測值嚴重超標且發生重大車禍、非5年內3犯但有多次酒駕前科且係累犯),准予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等情形時,仍將依法不准易科罰金並發監執行,以遏止酒駕歪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及用路人之生命財產權益。
再者,考量部分屢犯酒駕案件之被告,恐有酗酒習性,檢察長亦責成觀護人與轄區衛生、社政等單位聯繫,參考施用毒品戒癮治療流程,嘗試建制酗酒戒癮治療之緩起訴模式,以補刑罰功能上之不足。
地檢署強調,酒後駕車,害人害己,除支持警察機關強力執法外,對於偵查中的酒醉駕車案件,亦將從重、從速偵辦,以正法紀,並維護用路人身家安全。
澎湖縣警局持續酒駕大執法(警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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