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報訊)
賴峰偉表示,縣府財政處、建設處、文化局、各鄉市公所將主動至各鄉市調查老舊危險房屋數量,列案管理,拆除後消除髒亂,綠美化成公園綠地。未來老舊危險房屋拆除執行步驟第一步是協調屋主拆除,再對於具危險性老舊房屋逕予公告,60天內建築物所有權人不拆,如有立即危險性,由縣府強制拆除。
澎湖縣議會則針對縣長賴峰偉所進行「本縣老舊危險建物拆除執行作為」專案報告做出以下6點決議:
1、邀請縣長前來議會就特定議題專案報告,主要是想聽取縣長就該課題的未來做法,提出政策方向、宣示與策略,而不是成果發表會。會後請主管要善盡幕僚職責,扮演輔佐縣政發展推動角色。
2、有為傾頹、朽壞並有危害公共安全之建築物,應立即著手進行拆除事宜,此乃基於縣府有義務為維護公共安全、預防避免人民生命及財產發生損害之義務。建築法第81條即已有周全的規定,也是適用法律的法源依據,請縣府肩負起主管機關責任。
3、有關符合建築法第81條構成要件的危險老舊建築物,請縣府儘速成立跨局處推動小組並成立巡守隊,派員前往本縣市各鄉市之村里巡查或受理民眾舉報,確切統計件數,建議再依建築法第81條規定,先通知停止使用並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者,強制拆除;若所有人住址不明無從通知者,請依法辦理公告強制拆除。有必要時,建請行政處予以追蹤列管,彰顯本縣環境改造及景觀美化之效與施政成果。
4、有關未來縣府進行拆除時,前置作業也要細膩與精準的專業判斷,歷史見證與重視文史,併同兼顧。
5、強制拆除建築法第81條所謂之傾頹或朽壞而有危害公共安全 之建築物時,縣府主政單位不該斟酌土地法第34條之1的第1項「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應逕行適用建築法第81條即可。
6、請縣府加速老舊危險建物拆除作業,除每月向議會提出書面執行情形報告,並於明年5月份定期會向大會提出執行成果報告。